某食品有限公司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基本情况】
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996年,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食品加工销售.
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企业目前纳税情况分析】
(一)、增值税纳税情况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贵公司在产品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适用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采购农产品只能按收购价的13%作为进项税抵扣,进销项税率的差异造成贵公司增值税负较高。为控制税负,贵公司仅将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在“外账”核算,用全部取得的进项税额抵顶“外账”销项税,以此进行纳税申报;对无需发票的销售业务,在“内账”核算,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007年度贵公司对外报表销售收入总额为2500万元,而对内报表销售收入总额为15000万元(含税),隐瞒涉税收入12500万元,少缴增值税2125万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缴费)情况分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费),就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城建税适用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贵公司在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必然少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城建税148.75万元,教育费附加63.75元。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分析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贵公司“内、外账”数据对比分析,2006年度“内账”净利润(应纳税所得额)846.18万元,“外账”净利润(应纳税所得额)100.53万元,由于贵公司2006年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当年度并没有支付税款;200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新政策对福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内容进行了调整,执行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残疾人工资加计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使贵公司面临较大的所得税压力。贵公司“内”、“外”账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将承担巨大的所得税风险。
【诊断原由】
通过财务诊断我们认识到,贵公司两套核算体系存在的根源在于财务管理受制于“事后算账、税务主导”的指导方针,为逃避赋税而隐匿对外报表中的收入,解决不了企业的根本税负问题,却给企业带来巨大持久的风险。
对此我们提出系统的解决思路,即“账前消化、账外运筹、账内规范、一账统领”:在对贵公司经营模式、政策环境等进行充分调研后,以不影响贵公司经营发展为前提,重新设计企业的经营管理架构和业务模式。利用新的组织架构及经营方式,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合理避税、合法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真正消除企业的税务风险。
贵公司原经营范围集加工、销售于一体,约30%的商品销售收入为超市销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的收入通过代理商进入各渠道流通领域,无需开具专用发票。
由于贵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生产加工用农产品,税法规定只能按照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加工完毕后主要通过代理商进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的17%计算销项税额。这种经营模式使企业由于进销项税率差异(4%)导致增值税负较高的问题,只能通过调整经营模式来有效解决。
【税收筹划方案】
(一)经营方式
调整经营模式。设立独立核算的加工厂与商贸公司,加工厂只负责就委托加工的产品进行加工;商贸公司分别对应供应商、代理销售商、商品超市,负责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
税负方面,加工厂可就产品加工环节的成本加上适当利润向商贸公司和代理商收取加工费,仅就加工费部分计算交纳17%的增值税;商贸公司采购农产品原材料按规定可将收购价格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减当期销项税额,其中约30%的原料直接委托工厂加工,加工后再由商贸公司销售给商品超市,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另外销售给代理商的约70%的商品未经加工,故仍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销项税,与采购环节相比没有税率差异。
(二)方案测试 相比按原“内”“外”账两套核算体系企业偷逃增值税款1,519.91万元,只需正常缴纳税款216.58万元,就可以最小的合法税负成本彻底消除巨大的税收风险,仅增值税一项就有效节税1908.42。 |